关于印发《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的通知
建科[2006]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科技厅(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科技局:
为推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进步,明确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发展方向和技术原则,指导各地开展污水再生利用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保护,积极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建设部、科学技术部联合制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执行。
各地建设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加大投入,加强再生水利用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转化工作。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将意见反馈给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和科学技术部社会发展科技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
二○○六年四月
1 总则
1.1 为明确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发展方向和技术原则,指导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和工程实践,促进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制定本技术政策。
1.2 本技术政策所称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是指,城市污水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再生水水质标准和水量要求,并用于景观环境、城市杂用、工业和农业等用水的全过程。
1.3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包括建筑中水)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
1.4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应与水源保护、城市节约用水、水环境改善、景观与生态环境建设等结合,综合考虑地理位置、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和水质特性等因素。
1.5 国家鼓励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推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基础研究、技术开发、应用研究、技术设备集成和工程示范。
2 目标与原则
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总体目标是充分利用城市污水资源、削减水污染负荷、节约用水、促进水的循环利用、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2.2 2010年北方缺水城市的再生水直接利用率达到城市污水排放量的10%~15%,南方沿海缺水城市达到5%~10%;2015年北方地区缺水城市达到20%~25%,南方沿海缺水城市达到10%~15%,其他地区城市也应开展此项工作,并逐年提高利用率。
2.3 资源型缺水城市应积极实施以增加水源为主要目标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水质型缺水城市应积极实施以削减水污染负荷、提高城市水体水质功能为主要目标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
2.4 城市景观环境用水要优先利用再生水;工业用水和城市杂用水要积极利用再生水;再生水集中供水范围之外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建住宅小区或公共建筑,提倡综合规划小区再生水系统及合理采用建筑中水;农业用水要充分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二级出水。
2.5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积极制定管理法规和鼓励性政策,切实有效地推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施的建设与运营,并建立有效监控监管体系。
3 再生水利用规划
3.1 国家和地方在制定全国性、流域性、区域性水污染防治规划与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划时,应包含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建设规划。
3.2 城市总体规划在确定供水、排水、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发展目标及市政基础设施总体布局时,应包含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发展目标及布局;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中,应包含再生水管线。
3.3 城市供水和排水专项规划中应包含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规划,根据再生水水源、潜在用户地理分布、水质水量要求和输配水方式,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规模、用水途径、布局及建设方式;缺水城市应积极组织编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专项规划。
3.4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优水优用、分质供水,注重实效、就近利用的指导原则,积极稳妥地发展再生水用户、扩大再生水应用范围。
3.5 确定再生水利用途径时,宜优先选择用水量大、水质要求相对不高、技术可行、综合成本低、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用水途径。
3.6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统,包括集中型系统、就地(小区)型系统和建筑中水系统,应因地制宜,灵活应用。
3.6.1 集中型系统通常以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或符合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污水为水源,集中处理,再生水通过输配管网输送到不同的用水场所或用户管网。
3.6.2 就地(小区)型系统是在相对独立或较为分散的居住小区、开发区、度假区或其他公共设施组团中,以符合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污水为水源,就地建立再生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就近就地利用。
3.6.3 建筑中水系统是在具有一定规模和用水量的大型建筑或建筑群中,通过收集洗衣、洗浴排放的优质杂排水,就地进行再生处理和利用。
3.7 鼓励不同类型再生水系统的综合应用,优化和保障再生水的生产、输配和供给。
3.7.1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邻近区域,用水量大或水质要求相近的用水,可以采用集中型再生水系统,如景观环境用水、工业用水及城市杂用。
3.7.2 远离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区域,或者用户分散、用水量小、水质要求存在明显差异的用水,可选用就地(小区)型再生水系统。
3.7.3 城市公共建筑、住宅小区、自备供水区、旅游景点、度假村、车站等相对独立的区域,可选用就地(小区)型再生水系统或建筑中水系统。
3.8 再生水管网应与污水再生处理设施同步规划,优化管网配置,缩短供水距离。
4 再生水设施建设
4.1 再生水水质
4.1.1 再生水水质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水质标准,满足再生水用户提出的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特定水质要求。
4.1.2 再生水的水质要求由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组成。
基本控制项目表达再生水的卫生安全等级与综合性水质要求,包括粪大肠菌群、浊度、SS、BOD5、COD、pH值、感官性状指标等。
选择控制项目表达某一用水途径的特定水质要求,包括影响用水功能与用水环境质量的各种化学指标和物理指标。
4.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一般由再生水水源工程、再生水处理工程、再生水输配管网和用水设施(场所)组成。
4.3 再生水水源工程
4.3.1 再生水水源工程为收集、输送再生水水源水的管道系统及其辅助设施,再生水水源工程的设计应保证水源的水质水量满足再生水生产与供给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要求。
4.3.2 排入城市污水收集与再生处理系统的工业废水应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排放标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预处理、水质控制和保障计划。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水不允许排入或作为再生水水源。
4.4 再生水处理工程
4.4.1 再生水处理工程包括污水二级(或二级强化)处理设施、深度处理设施、消毒处理设施的不同组合与技术设备的集成。
4.4.2 污水二级或二级强化处理是再生水生产的基础,工艺单元的选取要同时考虑处理出水的达标排放和再生水生产对水质净化程度的要求,并与后续深度处理工艺衔接配套。
4.4.3 污水二级或二级强化处理应确保有机物(COD、BOD5)和悬浮固体的去除程度,并降低处理水的氮、磷营养物浓度。
4.4.4 深度处理是再生水处理工程的主体单元,可采用滤料过滤或膜过滤工艺,一般需要设置混凝、沉淀前处理单元。对再生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选择反渗透、离子交换、活性炭吸附、高级氧化等单元作为辅助手段,由再生水用户自行建设再生水处理单元。
4.4.5 消毒是再生水处理的必备单元,可采用氯化消毒、紫外消毒、臭氧消毒等方法。
4.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建设应按再生水利用规划分步实施,编制和实施《城市再生水厂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城市再生水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再生水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
5 再生水设施运营与监管
5.1 城市政府应明确监管部门,对再生水设施的综合运营状况进行监管,以保证再生水设施的稳定运营和服务质量。
5.2 监管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再生水水质进行监测,确保再生水水质合格,监测费用列入监管部门监管成本,由本级财政列支。有条件的地区应考虑使用在线水质监测方法进行辅助监督。
5.3 再生水供水单位应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与再生水用户,就再生水供给的水质、水量、水压及其稳定性、供水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损失赔偿责任、再生水的计量、收费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的约定。
5.4 再生水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应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及经过培训的操作人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成本核算、内部质量控制等制度。
5.5 城市污水再生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和其他排放物应得到妥善处理与处置,具备条件的可与城市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合并处理。
5.6 季节性用水变化等原因造成再生水设施部分闲置时,应对设施及设备进行妥善管理及维护,以保证使用功能。
5.7 再生水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卫生环境,确保职工安全。
6 再生水利用安全保障
6.1 再生水生产设